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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活動管理規範

發布時間:2020-01-23 08:51:30

一、定義

本規範所稱活動是指經銷商自行組織的與推廣公司産品及促進業務發展相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聯誼性活動、拓展性活動、教育性活動、經營激勵性活動,如組織參觀公司生産基地、種植基地等。


二、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服從公司相關管理要求。

2.講究文明禮儀,提倡四合理,不擾民。

3.活動須具備計劃性和有效性,減少活動參與人員的負擔。


三、規範要求

1.活動規模應符合公司和當地政策要求,組織者須提前知會當地分公司,同時根據當地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報備。

2.活動內容須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

3.組織活動必須財務公開透明,嚴禁借活動牟利。

4.活動組織者須在活動前加強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爲活動參與人員購買相應意外保險(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如需與酒店、廣告公司、旅行社、車隊等進行合作,須選擇有合法資質、聲譽良好的公司或機構,並簽訂合同;提前對活動場所、租用車輛等進行安全檢查,防範于未然。

6.所有大型活動必須成立專門的安保應急小組,並在活動開始15日前向公司提供書面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組織者須參與整個活動過程,確保各環節順利進行,並須對活動的安全、秩序問題負責,保證所有活動參與人員的安全。


四、違規行爲

1.擅自以公司或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名義組織活動,或使用公司名稱、商標、標識等開展業務活動。

2.在活動中涉及宗教信仰、迷信、邪教等內容。

3.在活動中宣揚快速致富,向他人承諾高額回報。

4.以免費贈送旅遊爲噱頭銷售産品或服務,私自開展促銷活動。

5.組織出境遊。

6.活動存在過激行爲。

7.散布謠言、制造矛盾,攻擊、诋毀公司或公司産品的其他經營者,及其他企業、品牌、産品。

8.以牟利爲目的舉辦活動或借活動之名分攤與活動不相關的費用,以拓展業務爲由進行非法集資等。

9.未經申請、批准,擅自開展活動。

10.本規範未明確列舉的行爲,公司有權依據第二條的原則進行定性並予以處分。

11.存在上述違規行爲的,公司將按照《業務守則》處分等級制度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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